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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某轮胎企业车间负责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5-11 09:56:22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2021年5月8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其中安徽滁州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21年5月8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其中安徽滁州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7月17日,安徽省环境监察局联合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定远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将自动监测设备停炉判定条件烟气氧含量下限值调整为15%(相关标准和设备程序要求该值为19%)。定远县环境监测站对锅炉水膜除尘池循环液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2.77,循环液不符合有关技术指标,达不到脱硫效果。

滁州市环境监测站对锅炉烟气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燃煤锅炉废气出口的二氧化硫瞬时最大浓度为850mg/m3,平均浓度为801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限值1.12倍和1倍。

7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经过人为设置,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低于1mg/m3,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200万元。

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橡胶行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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