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4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上发布2021年第19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葡萄牙语:pneumáticos novos deborracha, de construção radial, dos tipos utilizados em ônibus e caminhões(Pneus de Carga)]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05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
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反倾销税额为1.05美元/千克,对三角轮胎有限公司执行反倾销税额为1.07美元/千克,对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反倾销税额为1.12美元/千克,对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重庆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执行反倾销税额为1.31美元/千克。
对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浪马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库博轮胎橡胶公司、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宇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昌丰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龙跃橡胶有限公司、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赛轮(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青岛赛诺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角(威海)华盛轮胎有限公司、肇庆骏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反倾销税额为1.42美元/千克。
对肇庆骏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反倾销税额为1.55美元/千克,对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执行反倾销税额为2.59美元/千克。
据悉,该措施适用于轮辋尺寸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轮胎,未指定轮辋的斜交轮胎和客货车轮胎除外。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4011.20.90。
2008年5月16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9年6月18日,巴西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2014年6月17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5年5月14日,巴西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中国涉案征收的反倾销税为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
2020年5月4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0年第31号公告称,应巴西轮胎产业协会(Associação Nacionalda 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 -ANIP)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大客车和卡车用客货车轮胎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