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对特瑞堡轮胎工业产品(邢台)有限公司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的行为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存在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行为,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1.擅自将保税料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
当事人于2017年1月在邢台海关办理电子账册(电子账册号:E04137000001)开展加工贸易,在第一核销期期间共有17277千克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保税料件丁苯橡胶与进口非保税料件丁苯橡胶串换。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237479.71元,涉税人民币47038.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2.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当事人在E04137000001号电子账册第三、四核销期成品内销时因单耗变更造成保税料件天然胶41912.59kg、丁苯橡胶 59.30kg实际已经内销但尚未补税;在E04137000001号电子账册第四核销期间内销铁托盘过程中因计算出错导致内销申报错误,申报内销铁托盘11363千克,单价0.8元/千克,总价9090.38元,实际内销铁托盘14340千克,单价0.8元/千克—1.0元/千克不等,总价13099.59元。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521501.1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1664.82元。
当事人在内销补税时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17万元。
3.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
当事人在E04137000001号电子账册第四核销期因管理不善造成保税料件天然胶短少1012.07kg、丁苯橡胶短少342.65kg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16908.2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754.79元。
当事人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0.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