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则《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自由裁量不是随意处罚,罚多少按照标准来,要求明确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惩治违法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对企业来说,就害怕不公平处罚。例如,一家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除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还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那么问题来了,罚10万元、50万元,还是100万元?谁说了算?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交到执法者手中,如何确保公正?”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副局长夏祖义说:“不少公众对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有误解,但自由裁量其实一直有自己的制度笼子。面对现场执法,企业说两句好话,甚至塞几包烟、送几瓶酒,处罚就会轻一点。如果顶几句嘴,惹怒了执法人员,处罚就会成倍增加。这样的情况十几年前可能有,但在制度约束下,出现的可能性极低。被称为“2.0版本”的这个指导意见,正是要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降低执法过程的随意性,让执法更趋科学化、精准化。”
意见中,对企业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颇引人瞩目。“从重”包括: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艳芳说:“罚款额度上下限相差10倍,选择使用单一手段还是复合手段,新形势下,自由裁量的权力更大了。”在他看来,指导意见中的配套制度颇具亮点,比如查处分离制度,将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相对分离,有效减少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据悉,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系列文件,地方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极大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
按照要求,今年9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完成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中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供各地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