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该省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出台。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正式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据悉,偷产偷排可查封和停电 《条例》第22条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企业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决定,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染、电镀、制革等企业关闭、搬迁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要进行安全处理。
《条例》中说道,对拒不改正可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决定送达之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是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
二是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
五是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六是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拉闸停电等措施。该条例旨在有效地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这对橡胶、轮胎、化工等高污染行业,将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