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一批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中,丹东市轮胎厂错误执行案也在名单中。据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
案件经过:2007年5月10日,辽宁省丹东市轮胎厂因拖欠欠款,被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同年6月29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丹东轮胎厂应偿还益阳公司欠款本金422万元,以及利息6209022.76元。之后,丹东中院查封这家工厂的6宗土地。执行过程中,丹东中院为配合政府部门出让涉事土地,解除了其中3宗土地的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整体出让,出让款4680万元。出让款用于偿还丹阳轮胎厂的职工内债、普通债务等,并未用于清偿益阳公司欠款。2009年,益阳公司开始向丹东中院提出错误执行赔偿申请。2013年8月13日,丹东中院立案受理,但一直未做结论。益阳公司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2016年3月1日,丹东中院裁定,终结对丹东轮胎借款纠纷案的执行程序。辽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也以益阳公司未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为由,驳回其赔偿申请。丹东益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公开质证,并当庭调解结案。丹东中院因涉嫌错误执行,同意给予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同时,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之间的民事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