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土耳其决定不对我国相关轮胎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本次保障措施调查已于2018年1月5日终止,涉案产品包含:用于乘用汽车(包括旅行车和赛车)、卡客车、农林业车辆和机器、建筑、采矿或工业处理车辆等轮胎产品。
据了解,2017年4月6日,土耳其经济部和进口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对自全球进口的部分轮胎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涉及乘用车轮胎、卡客车轮胎等多类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的同时,对被调查产品实施0.50美元/千克的临时保障措施,为期200天。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该临时保障措施对发展中国家豁免,但该豁免不适用于中国。
立案报告显示,该案由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同时从土耳其国内搜集了两家轮胎企业的数据进行损害分析,该两家企业的产量占土耳其国内总产量的58%,满足国内产业代表性的要求。
调查机关认为,土耳其国内轮胎产能较高,而且还有持续增加产能的投资,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增加,使该国国内产业的经济指标恶化,初步评估认定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