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发布2018年第39号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6.0%-66.5%)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我国商务部经过调查,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应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2017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税号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