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印发了《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对象包括新建项目和现有企业。
公告显示,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标准制出台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对于已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及锅炉,环保部对已建项目的执行时间要求十分严格。
石化、化工、钢铁、等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保部还要求“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单位,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限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