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对一件盗伐林木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清、盘某富伙同他人砍伐被台风刮倒的橡胶树贩卖赚钱,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中王某清、盘某富已判决,同案人蒋某俊、管某安、盘某忠均已另案处理。
据悉,案发前一日中午,盘某清、王某清提议到琼中县中平镇新村二队集体橡胶地砍伐被台风刮倒的橡胶树卖点钱花,其他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次日早晨,王某清、盘某清等人骑摩托车到新村二队集体橡胶地汇合。盘某忠用油锯把被台风刮倒的橡胶树锯成原木,王某清、盘某富等人将原木搬到农用四轮车上,盘某清等人雇请王某吉将原木运到屯昌县枫木镇一木材加工厂进行销售。原木重约5吨,得款约2800元,扣除运费等费用后,王某清、盘某富等人每人分得200余元。
经调查,被伐橡胶树16株,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13.0771立方米,出材量8.369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清、盘某富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和2017年3月14日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清、盘某富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伐集体所有的橡胶树16株,活立木蓄积量13.077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清、盘某富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清、盘某富当庭自愿认罪,盗伐的亦是被台风刮倒的橡胶树,且能够预缴罚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王某清、盘某富判处刑罚,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清、盘某富均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