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唐山市玉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赵某某,在全县59家橡胶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中,因防止污染的设施均未经玉田县环保局验收,只收取相关企业排污费就批准开工生产。2010年2月至2012年8月,赵某某向全县橡胶企业收取保管保证金,用于缴纳排污费和罚款,除此之外,从中私吞10万元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企业。此外还收取橡胶企业贿赂给他的价值6.75万元的人民币和购物卡。赵某某于2013年10月被玉田县检察院起诉。赵某某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检察机关对赵某某作为环保主管领导以罚代管,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权寻租,非法谋利,造成了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危害周围群众身体健康一案进行查处,将我国法律、政治、社会很好的有机结合起来。严重打击了一些基层环保监管人员谋求私利,滥用职权,以不惜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与排污企业及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